征地补偿费归谁所有和使用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
吴宇律师, 吴宇律师,男,生于1974年,重点大学法学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1999专业从事房地产法律实务工作,中华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拥有律师资格证书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吴律师曾就职于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现为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房地产律师网()创办人、首席律师,及多家建筑房地产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吴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房屋动拆迁、拆迁安置房分割、家庭房产分割、常......更多介绍
吴宇律师松江区动拆迁房屋分割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实施条例》第26条对征地补偿款项的所有和使用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地款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肆意侵犯或挪作他用。《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款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建设单位会计中,在;待摊投资;帐户下设置;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明细帐户进行核算。1985年3月5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颁发的《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办法》中称为;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早在20世纪50年代的建设单位会计中,在其他基本建设工作费用中列有;土地征用费;项目。几十年来,本费用包括的内容逐渐增多,核算用的科目几经变化,但此项费用一直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
往往涉及到费用问题的事项需要当事人谨慎的处理对待,特别是在一些补偿事项上。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是多少这个法律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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