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松府办[2012]45 号 【发布部门】80903A002 【发布日期】2012.08.14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松江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 通知 (沪松府办〔2012〕45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经委关于《松江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第 1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减排、盘活存 量,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四 部门修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8 号),结合本区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由区经委、区发展改 革委、区农委、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区统计局、区质量技监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制定完善相关规划、计 划、政策,推进全区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下设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以下简称“区产业结构调整办”),负责日常工作。 各镇、街道、园区建立相应推进小组,制定本区域调整劣势企业计划,具体负责本区 域调整劣势企业和区块调整改造推进工作,并单独核算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用于市级资金的配套和区块改造、项目的调 整,调出厂房改扩建项目的补贴。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每年经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调整区块、重点调整行业、

  一般调整项目,调出厂房改扩建项目等。 (一) 调整区块

  1、列入市重点调整区块的。 2、符合下列条件的区重点调整区块。 (1)区块内实施结构调整的企业达 30 家及以上,其中 60%以上属于国家和本市淘汰劣 势行业、落后工艺及产品指导目录范围的; (2)区块内实施结构调整的企业占地面积合计 300 亩及以上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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