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松江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知
为加快推进上海科技影都建设,提升松江影视产业能级水平,根据《松江区关于促进上海科技影都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指南”,对2021年有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在本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或行业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上海科技影都影视产业发展导向;申报项目未曾获本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
(二)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艺术策划及代理,影视软件、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影视及动漫相关数字文化内容产品开发,影视相关服务等行业。对运营主体入驻在本区、获得上级部门支持的优先支持。
(三)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申报主体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两年内有严重违法违规处罚记录,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一)专项资金采取一次性支持(项目奖励、房租补贴、购房补贴、展会宣传补贴、融资贴息、配套资助、其他补贴)、验收后支持(在建类补贴)二种支持方式。除融资贴息外,一次性支持原则上仅适用于上一年度开展的项目或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在建类补贴,必须是项目已启动,原则上能于规定时间前完成并提交验收申请。支持方式为先立项,待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对已获得风险投资,区内市级文创园区参与合作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融资贴息,须是在本市商业银行或政策性融资平台贷款。贴息金额按企业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好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计算的金额,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四)除房租和购房补贴外,同一申请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财政扶持资金。且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对上海科技影都建设有重大意义、或经营成绩特别突出的影视企业,经评审认定,除房租和购房补贴外,支持项目数可放宽至二个。
(五)获得支持的实体入驻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须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完成达标入库。
●实体入驻科技影都核心区域与影视集聚带已满一年的影视企业,租用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好高可按租金的60%,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房租补贴(连续三年,须每年申请)。
●购置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好高可按购置价的3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购房补贴。
●对获得国际、国内影视节创投奖项的团队,带获奖项目入驻本区,可放宽面积限制,好高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房租补贴或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2)租用或购房须自用或经营性使用。租借给他人收取租金或居住用的不属于申请范围。
(3)租房或购房费用发生在2020年1-12月期间,物业管理费不计入内。
(2)《申报材料》中“(一)基础材料”及 “(二)C申报落户补贴类”材料①租房补贴或②购房补贴
●本区企业吸引上下游及相关影视企业落户,达到有关扶持标准的,好高可按落户企业实际获得资助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本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吸引重点影视企业落户,达到有关扶持标准的,好高可按落户企业实际获得资助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1)引进的企业时间不早于2019年,获得2020年度松江区影视产业专项资金房租补贴或购房补贴。(名单可在2020年公示中查询)
(2)《申报材料》中“(一)基础材料”及 “(二)B申报项目奖励”材料⑥吸引重点企业落户
●对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可给予好高不超过1200万元的补贴。
●对总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但经评审认定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好高可按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2)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影视综合基地、影视后期制作、特效技术应用与研发、影视大型活动综合配套等项目。
(3)项目不早于2020年1月1日启动,原则上2023年2月底前可以完成。
(2)《申报材料》“(一)基础材料”及“(二)A申报在建类项目补贴①第3类”
对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好高可按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补贴。
(2)重大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版权交易、技术服务、衍生品开发、设备租赁、智能票务、金融服务、资源共享和人才培训等市场紧缺且具有关键性引领作用的开放性服务平台。
(3)项目不早于2020年1月1日启动,原则上2023年2月底前可以完成。
(2)《申报材料》“(一)基础材料”及“(二)A申报在建类项目补贴②第4类”
●鼓励影视企业利用存量的老厂房、仓库、特色工业遗址、老旧商业、众创空间等设施资源进行改造用于影视产业链相关业务,好高可按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鼓励已落户在松江且从事影视相关行业二年(含)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的影视企业扩大再生产,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好高可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2)扩大再生产,如原项目建设获得过上海市、松江区专项资金的可优先支持。
(3)项目不早于2020年1月1日启动,原则上2023年2月底前可以完成。
(2)《申报材料》“(一)基础材料”及“(二)A申报在建类项目补贴③第5类、6类”
●对引进、应用高精尖影视前沿技术、设备,好高可按购置价的1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好高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对影视高科技研发、生产企业,根据其签订的技术、设备销售协议,好高可按市场价格的2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对使用本区开发的智慧影视云平台影视前沿云服务,加速提升影视产业工业化水平的,好高可按服务费用30%,给予不超过300万的补贴。
(1)引进、生产企业已获得知识产权一级授权,研发企业对于技术、设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引进、提***服务、销售、购买产品等收入发生在2020年1-12月期间。
(2)《申报材料》“(一)基础材料”及“(二)G 其他补贴类①第7类、8类、9类、10类”
●对上一年度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并获得公映许可证,具有一定的思想性、艺术性和商业价值的电影作品,可根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好出品方好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对处女作电影(导演的前两部作品)和艺术类电影,可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给予好出品方好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
(3)入选国家、上海市重大影视题材库的可优先支持。重点鼓励和扶持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防控疫情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等相关内容主题的电影作品。
(2)《申报材料》“(一)基础材料”及“(二)B申报项目奖励①第11类、12类”
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防控疫情等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相关内容进行剧本创作,并获得上一年度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剧本创作资助”类支持的,可给予好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
对创作反映松江题材、宣传提升松江城市形象、发展松江电影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影视作品,可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增加50万元的奖励。
获得2020年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剧本创作资助”类支持的单位申请。
上一年度在国内公映或在电视台播出的影视剧(含纪录片)作品,在本区取景地拍摄不少于5处或拍摄时间不少于一个月(须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松江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的,好高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奖励。
(2)《申报材料》“(一)基础材料”及“(二)B申报项目奖励②第14类”
本区列为市影视拍摄取景地的场所,上一年度接待剧组,或院校、专业赛事主办方的影视相关实训活动团队不少于5个,且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好高可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接待时间在2020年1-12月期间,如剧组2019-2020年跨年拍摄并在2020年申请时已算入的,请不要重复申报。
(2)《申报材料》“(一)基础材料”及“(二)B申报项目奖励②第15类”
上一年度在国内公映的电影、在省级卫视播出的电视剧,或按院线、上星标准制作的影视剧在主要视频网站播出且分账不少于100万元,在本区进行剪辑、声音、调色、特效等后期制作且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好高可按服务费用的40%,给予好出品方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一)基础材料”及“(二)B申报项目奖励③第16类”
在上海完成备案立项的电影作品,国内单片票房1亿元(含)以上的,可给予出资额前三位的主要出品方或取得首发权的发行方,好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票房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动画电影、纪录片电影和电影新人新作,给予出资额前三位的主要出品方或取得首发权的发行方,好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由好出品方提起申请,或根据重点剧本创作的电影,赴海外发行且在海外市场取得突出成绩的电影,可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好高增加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一)基础材料”及“(二)B申报项目奖励④第17类”
在央视、省级卫视播出的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作品,给予出资额前三位的主要出品方或取得首发权的发行方,好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有2部(含)以上作品可给予好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综艺节目好高参照奖励标准一半执行。
由好出品方在上海完成备案立项,或根据重点剧本创作的作品,赴海外发行且在海外市场取得突出成绩的作品,可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好高增加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在央视、或2个省级卫视(专业频道)、或在1个省级卫视(专业频道)播出。
(4)省级专业频道是指:纪实频道、金鹰卡通、炫动卡通、卡酷少儿、优漫卡通、嘉佳卡通频道等。
(2)《申报材料》“(一)基础材料”及“(二)B申报项目奖励④第18类”
在上海完成备案立项在主要视频网站播出的网络自制剧(含网络大电影、综艺),作品主题立意积极、具有较高思想性和艺术水准,与网站的分账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可给予好出品方好高1%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有2部(含)以上作品可给予好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综艺节目好高参照奖励标准一半执行。
(3)主要视频网站是指: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TV、土豆、乐视、搜狐等。
(2)《申报材料》“(一)基础材料”及“(二)B申报项目奖励④第19类”
对上海出品,近两年国内首映或省级卫视首播的影视剧作品进行衍生品开发,衍生品相关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好高1%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一)基础材料”及“(二)B申报项目奖励④第20类”
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上一年度国际、国家级重要影视节重大奖项(不含个人奖项)且已取得公映或发行许可证,可给予好高不超过300万的奖励。有2部(含)以上作品可给予好高不超过400万的奖励。好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好高增加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好高不超过50万的奖励。
国际A类影视节:柏林、戛纳、威尼斯、卡罗维发利、圣塞巴斯蒂安、莫斯科、蒙特利尔、开罗、洛迦诺、马塔布拉塔、东京、上海、华沙、印度、塔林;
国家级影视大奖:“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金鹰奖;
国际知名动漫节:美国安妮奖、法国昂西国际动画电影节、加拿大渥太华国际动画电影节、克罗地亚萨格勒布国际动画节;
国际知名纪录片节:德国莱比锡国际纪录片短片电影节、荷兰阿姆斯特丹国际纪录片电影节、威尼斯纪录片电影节、波兰克拉克夫纪录片节、法国真实电影节等;
国家级纪录片大奖:“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金鹰奖、星光奖、白玉兰奖、金熊猫推优项目、金红梅推优项目等。
(2)《申报材料》“(一)基础材料”及“(二)B申报项目奖励⑤第21类、22类”
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已取得公映或发行许可证,获得上一年度国际、国家级制作类重大奖项,可根据作品后期制作参与程度,给予好高不超过200万的奖励。纪录片类好高参照奖励标准一半执行。
(2)《申报材料》“(一)基础材料”及“(二)B申报项目奖励⑤第23类”
对获得上一年度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动漫产业、网络视听产业等专项资金,及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支持的影视相关项目,好高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
影院获得上一年度国家、上海市影院类专项资金支持的,好高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影院参加国际、国家级重要影视节展活动的,按相关费用实际支出,给予累计好高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
(2)《申报材料》“(一)基础材料”及“D申报展会宣传补贴类材料①第26类”
受相关职能部门或职能部门指定机构的委托,上一年度主办、承办国际、国家、上海市级影视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有利于推介上海科技影都,可按相关费用实际支出及活动效果,给予好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
(2)《申报材料》“(一)基础材料”及“D申报展会宣传补贴类材料②第27类”
在本区举行优秀影视作品全国性首映、首发活动,可按相关费用实际支出及活动效果,给予好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
(2)《申报材料》基础材料及“D申报展会宣传补贴”材料③第28类首映、首发活动”
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可按相关费用实际支出及活动效果,给予累计好高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
(2)《申报材料》“(一)基础材料”及“D申报展会宣传补贴类材料①第29类”
1.资助范围使用本市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电视台播出的,可给予主要出品方好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2.申请条件(1)融资影视企业(负责影片制作、宣发的出品方)申请。(2)向本市商业银行融资。(3)作品首映或首播时间为2020年1-12月。(4)融资计算时间应不早于作品备案立项时间,不晚于播出时间,融资费用用于作品的拍摄、制作、发行。3.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表》(2)《申报材料》“(一)基础材料”及“E申报融资贴息”材料”
1、网上新项目申报时间:2021年8月5日—8月18日15:00(申报时间以平台实际发布为准。申报期间须密切关注项目申报进度变化,被退回的请按要求修改。)
2、纸质材料(含财政局材料)及材料电子文档递交地址:松江区九峰路2号体育大楼1513室影视产业科。
1、登录“松江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服务平台”(),找到影视产业专项资金申报,下载相关材料进行填写准备。
2、登录账号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如非初次申报,请使用曾经注册信息登录,并核对修改“企业基本信息”,特别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关系到项目问题联系,请务必确保正确)
3、填报完成保存后提交,通过预审后可以导出《申报表》和《绩效目标承诺书》并打印(带水印)。
4、已通过预审的企业,联系注册地所在街镇、开发区、投促分中心等(申报平台“帮助中心”可查找联系方式),及时领取推荐单位《松江区产业专项补贴项目街镇(开发区)初审意见表》(正本需2份,其中一份区财政局需要)。
财政局要求材料为《松江区产业专项补贴项目街镇(开发区)初审意见表》和附件8(正本一份,不需装订)。
全部纸质材料、及材料电子文档(整合成一个PDF或WORD文件)在规定时间内交至办公室。相关材料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过期不予受理。
纸质材料胶装要求:纸张规格为A4,须胶装或线装成册。封面为专项资金申请表首页(必须用纸质材料),好页为材料目录,装订顺序按照《附表:纸质申报材料》中列出的基本材料、申报类别材料的顺序,除目录外所有纸张须在右下方编制页码。所有纸张(空白页除外)包括封面均加盖企业公章,材料册侧面加盖骑缝章。营业执照、身份证、审计报告、合同、******等均使用复印件(字迹清晰可辨)。
●注册所在镇、开发区、投促分中心(推荐单位《松江区产业专项扶持资金镇(开发区、投促分中心)初审意见表》)
项目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汇总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核、区政府审定。
通过本年度评审支持的项目,由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时公开。
在建类项目通过评审后统一立项,扶持资金待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拨付。其他类别扶持资金下一年度统一拨付。
获扶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扶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获得在建类项目补贴支持的项目,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参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投资明细用途说明》的要求,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协助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开展项目的审计、稽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获得配套资助支持的项目,财政拨付资金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海市专项资金所规定的要求合规使用。财政拨付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区审计局和财政局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违规获得专项资金或未按财政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应在限期内将获得的专项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区财政局。逾期不退的,将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中国产业园区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13391219793 仅微信